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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辭退的員工怎麼補償金

勞動關係 閱讀(1.36W)

一、被辭退的員工怎麼補償

被辭退的員工怎麼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僅有兩種情形可以約定違約金。分別為: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競業限制和保密協議,可以約定違約金,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仲裁費用由誰來交

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受理費由仲裁申請人預交,處理費包括差旅費、勘驗費、鑑定費、證人誤工誤餐費、文書表冊印製費等實際開支,由雙方當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申訴書副本5日內預交。

處理結案後、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的原則,根據實際支出確定。雙方部分敗訴的,由雙方共同承擔費用。申訴人撤訴的,全部費用由撤訴方承擔。爭議經調解解決的,仲裁費由雙方協商解決。此外,對於職工當事人一方生活確有困難的,經仲裁委員會決定可以減、緩、免交仲裁費。

綜上所述,被辭退的員工賠償按照工作年限賠償,只要在該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的那麼在辭退的時候都應當賠償一個月的工資作為標準,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賠償,不足半年的應當賠償半個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