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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的雙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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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的雙方是什麼?

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會建立各種法律關係,有債權債務關係、夫妻關係、勞動關係等等。其中勞動關係應該是最常見的一個,按照法律規定,企業自用工之日起雙方就建立了勞動關係,並不以勞動合同的簽署為準。那麼勞動關係的雙方是什麼?下面小編簡單給大家做個介紹。

一、勞動關係的雙方是什麼?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1、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

2、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二、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如何區分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

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的提供與報酬的給付所達成的協議,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價有償的原則,僱主與僱員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勞務關係不受勞動法調整,應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

區分:

1、主體不同,勞動關係一方是符合勞動年齡並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勞動法所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而勞務關係不限於自然人與用人單位之間,還可以是單位之間,自然人之間,並且可能是兩個主體以上。

2、關係不同,勞動關係中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係;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依據雙方約定所形成的一種財產關係,不存在人身的隸屬性。

3、關係的穩定性不同,勞動關係比較穩定,反映的是一種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勞動物件之間的結合關係;而勞務關係中多為一次性或臨時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目的。

4、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除了定期得到勞動報酬外還享有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各項待遇,如社會保險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一般只涉及勞動報酬問題,勞動報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無社會保險等其他待遇。

現在,我們應該對勞動關係的雙方是什麼有了清晰認識,既然是勞動關係,那就涉及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這二者即是勞動關係的雙方。在勞動關係中,雙方享有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要支付薪酬,並確保勞動者的人身安全,而勞動者,則要付出自己的勞動,按照規定完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