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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辭退時工齡十年雙倍賠償金可以獲得嗎?

勞動關係 閱讀(1.49W)

一、被辭退時工齡十年雙倍賠償金可以獲得嗎?

被辭退時工齡十年雙倍賠償金可以獲得嗎?

被辭退時工齡為十年的也不一定可以獲得雙倍賠償金,具體可以獲得雙倍賠償的情形如下: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什麼情形下單位不會給予雙倍工資賠償

1、用人單位已盡到誠實義務

根據高階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已經實際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是否需要雙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勞動者拒絕簽訂等情況。當然,這種磋商應當是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目的的磋商。

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實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不屬於有關法律法規所稱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但是用人單位仍對於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負有舉證責任。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雙方就合同主要內容達成合意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儘管用工雙方未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雙方通過電子郵件溝通,對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了合意,應視為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雖然沒有列舉書面勞動合同的形式,但合法的資料電文形式作為書面形式的一種,在法律未予否定的情形下,不應排除在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之外。

但需注意,用人單位僅憑一份聘用書是不能反映雙方的合意以及合意的完成,因為一般聘用書上沒有雙方的簽名確認,所以不能將其視為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3、退休返聘人員和實習生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依法終止勞動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的,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4、申請雙倍工資勞動仲裁,不能超過時效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此謂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一般時效規定。

職員提出支付雙倍賠償金的請求,大部分情形下都是不會被批准的,因為單位一般都是按照職員的工齡來支付賠償金的。故此任何想要獲得雙倍賠償的主體,必須是能夠證明自己滿足了法定的條件,此時若是單位不發,那麼職員是可以依法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