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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關係 閱讀(1.31W)

一、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1個月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代通知金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除以上三種情形之外,均不適用代通知金。因此,有的勞動者在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賠償金時,一併主張代通知金,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勞動法在保障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同時,也保護用人單位的正當權益,緩和勞資雙方矛盾和糾紛,這也是雙方權利義務隨著時間不斷博弈和衍生的結果。代通知金的適用範圍也是有一定限制的,勞動者應該合理和合法舉證,才能保證代通知金求償權的順利實現,不符合規定情形主張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