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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間辭退員工是否代表企業行為?

勞動關係 閱讀(2.76W)

一、車間辭退員工是否代表企業行為?

車間辭退員工是否代表企業行為?

車間無權辭退員工,口頭辭退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者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而非某個車間。車間只是用人單位某個門店的負責人,沒有辭退員工的權利,但可以向上級反映,經具有人事處分權的領導或者會議研究批准,由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經用人單位批准辭退的,可以委託店長通知員工到人事部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無論是車間還是用人單位,口頭辭退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應當繼續出勤,同時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合同證明書。防止用人單位否認口頭辭退存在,反誣勞動者曠工,把違法辭退變成合法,把應當獲得補償變成無補償。用人單位不出具證明的,向勞動監察投訴。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辭退職工條件

根據國務院釋出的《國營企業辭退違反紀律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員工只有用人單位可以實施此行為,而對於公司的任何一個部門是沒有任何權利的,同時在辭退員工的時候還需要有合法的理由,不然的話就會承擔所有的經濟補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看自己是否有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