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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國家18歲是不是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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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國家18歲是不是童工?

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中,若是用人單位違法使用童工的將會受到有關部門的管制並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對於童工的保護也是具有詳細的說明。那麼,您認為18歲是不是童工呢?按照我國國家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童工的年齡範圍在十六週歲以內的才算。

一、己滿18歲算不算童工該,如何定義

已滿18歲算不算童工呢,勞動法僅禁止單位招用16週歲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稱之為童工。年滿16週歲就可以參加工作,年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以自己的工作作為生活來源的,可以視為成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已滿18歲已是成年人,在法律意義上已經不是童工。

已滿18歲在法律上不算童工。

二、使用童工應承擔下列責任

(一)對違法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二)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介紹童工的職業介紹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為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對允許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教育不改正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等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其中對使用童工的單位給予從重處罰。

(三)對企事業單位及個體戶使用童工屢教不改、情節嚴重者,以及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領取個體營業執照者,勞動行政部門有權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四)違法使用童工的單位和個人,對在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進行勞動鑑定 後,其應根據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卹費。童工死亡的,其應發給童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喪葬補助費,並給予經濟賠償。對童工傷、殘、死亡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童工的工傷政策

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所造成的傷害,應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2002年第364號令)規定處理,傷殘童工不需進行工傷認定,勞動鑑定委員會可根據單位或監護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傷殘等級鑑定,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按傷殘等級發給童工一次性賠償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6倍,7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倍。死亡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賠償基數是指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2002年9月18日通過)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三條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進行相關勞動活動是屬於違法行為,對於十八歲的成年人來說是不算聘用童工,屬於正常的勞動關係。同時在勞動者的保護法規定中,用人單位也應當與相關當事人簽署勞動合同進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進行正常勞動,以免引發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