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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的解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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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保胎屬於病假

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的解釋是怎樣的

病假是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經醫院診斷確認需要休息的期間。申請病假應持有具有資質的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或病假單。為保障人身健康,符合要求的病假,用人單位應當予以批准。病假期間的勞動者享受法律的特殊保護,例如,病假期間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有最低標準;在法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事假是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無法出勤,需要請假的期間。申請事假需要履行用人單位規定的申請審批流程,同時,對勞動者提出的事假申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狀況決定是否予以批准。事假期間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

關於懷孕女職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期間究竟應定性為病假還是事假,有一些具體規定。

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6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中第1條規定: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由此可見,只要具備申請病假的材料,即有資質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病假單,懷孕女職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應按照病假處理。

法定醫療期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超過法定醫療期仍需休病假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正常情況來說,只要孕婦在懷孕時候稍微注意一些身體的話並不需要特意的去請保胎假,因此保胎休息假只能按照正常病假去處理,雖然我國法律上還沒有保胎休息的規定,但是原勞動教育局指出,只要女職工去當地的醫院開出證明就能請保胎假,並且保胎期間正常領取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