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保障>

勞動保障監察案件辦理程式是什麼?

勞動保障 閱讀(1.64W)

一、 登記立案:

勞動保障監察案件辦理程式是什麼?

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並經過審查由勞動監察機構確認有違法事實的,應當登記立案。登記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勞動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查批准。勞動監察機構負責人批准之日為立案起始時間。

二、 調查取證:

登記立案後,勞動監察機構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完成調查取證後,應當作出調查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填寫案件處理報批表。

三、 處理:

1.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將案件處理報批表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勞動監察案件應從立案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並作出處理決定;情況複雜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個工作日。

2.調查中出現法定中止調查情形的,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中止調查。 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有關單位和人員。中止情形消除後,應當恢復調查。調查處理期限自中止情形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立案後,發現用人單位違法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撤銷案件。發現法定撤銷案件情形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應當撤銷案件。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有關單位和人員。

4.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 對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或者返還財物等涉及勞動者財產性權益的監察案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一方當事人申請並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組織調解。

6.用人單位有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行為的,應建議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處理。

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 送達:

勞動行政部門在處罰決定做出之日起7日內,應當將勞動監察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單位。送達方式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拖欠勞動報酬、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的,可以在用人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張貼執法公告,並以拍照、錄影等方式進行記錄。公告期為十日,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以上就是勞動保障監察案件辦理程式,小編在這裡提醒大家,勞動保障監察,國外亦稱勞動監察是保護我們勞動者合法利益的,在我們遭遇到類似的事情時,不要忍氣吞聲,要用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對相關問題還存有疑問,可向本站的相關律師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