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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監察法何時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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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國家監察法何時頒佈

國家監察法何時頒佈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根據《監察法》第一條 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根據《監察法》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第十六條 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管轄本轄區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所涉監察事項。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最新的國家監察法是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大會上面通過頒佈的,新的國家監察法的頒佈,代表著我國的反腐力度達到了最強烈的階段,並且監察法對於國家公務人員的一些行為的監管,隨著社會的發展,也在新增一些新的法律條例規定,以求達到最好的監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