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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間諜法》是2014年11月1日實施。我國《反間諜法》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有關工作。《反間諜法》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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