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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可假釋的有哪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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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可假釋的有哪些犯罪

一、一般不可假釋的有哪些犯罪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

(1)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麼刑種與刑期,對累犯不得假釋。

(2)對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並且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舉的幾種犯罪外,還包括其他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傷害、武裝、武裝、劫持航空器等罪。

(3)對於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後其刑期低於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此外,法律對適用假釋規定了嚴格的司法程式,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假釋。根據《刑法》第82條規定,對於犯罪人假釋的,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

二、假釋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物件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釋。

(二)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

此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把握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還須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為了貫徹對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未成年犯的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適度放寬。

第二,對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慣犯的假釋,主要是根據他們的改造表現,同時也要考慮原判的情況,應當特別慎重,嚴格掌握。

(三)時間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

為了使假釋制度的運用有必要的靈活性,《刑法》第八十一條同時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特殊情況”應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

(2)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並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會再危害社會;

(3)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慣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除外;

(5)為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6)為了政鬥爭的需要,對某些具有外國國籍或不屬於大陸籍的罪犯而適用假釋;

(7)其他特殊情況。

假釋期間是不可以離開自己所居住的縣市,但是有匪出去不可以的原因,可以進行申請,只要批准外出了,就可以出去。假釋期間需要定期的向自己的監督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如果假釋期間有新的犯罪,會立即取消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