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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說了年底雙薪最後沒發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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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說了年底雙薪最後沒發怎麼辦?

招聘說了年底雙薪最後沒發怎麼辦?

招聘說了年底雙薪最後沒發可以收集證據,申請仲裁,依法要求賠償。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可以按照工作年限要求經濟補償金,支付拖欠的工資,要求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等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法》有沒有規定年底雙薪的發放時間?

“第13個月工資”,也稱“年底雙薪”,是指單位按照規定程式向個人多發放一個月工資。這是伴隨著我國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推進而產生的一種薪酬名目。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沒有對年底雙薪作出具體規定。

有的企業在《員工手冊》中規定:農曆年底,公司將發給員工一個月的工資額作為獎金,獎金按比例計算,發給當年加入公司並於12月31日前通過試用期的員工。出勤率不良、表現不好或者有違反紀律的行為的員工不能獲得此獎金。

關於年底雙薪的發放,不同企業有不同的規定。發放規定一般有以下幾點注意:

1、按比例拿雙薪

2、發雙薪前離職不享受雙薪

有的企業規定,員工要拿到年底雙薪,必須符合幾個條件:員工當年度必須在公司服務期滿三個月;發放雙薪當日必須仍在公司工作;最主要的一條,員工在發雙薪日前提出辭職或者過失、非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將不得享受年度雙薪。

3、發不發雙薪,企業規章說了算

用人單位自主決定年底雙薪的發放方式和數額,“發不發”、“怎麼發”的自主權都在企業。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發放年底雙薪,這不是一項法定義務。企業如果沒有明文規定,此前也沒有慣例,勞動者就不能強求單位必須發年底雙薪。而第十三個月工資的標準是基本工資還是全額工資或者還是獎金,完全要根據企業與員工的約定,或者企業薪酬福利政策的規定來確定。

招聘說了年底雙薪最後沒發不一定就會構成侵權,只有在簽署的勞動合同之中,明確的約定了單位必須要發放的,那麼最後若是不按照約定將報酬下發給職員,那麼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其合法權益。若是合同之中沒有約定,那麼年底雙薪是否發放由企業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