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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加班工資的時效性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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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溯加班工資的時效性是怎樣規定的

追溯加班工資的時效性是怎樣規定的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係仍然存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

在 2008年5月1日之前,勞動爭議的時效為60天,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員工未提起仲裁的視為放棄申訴權,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但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拖欠員工工資的,沒有60天的時效限制。但用人單位曾明確書面通知員工拒不支付拖欠工資的,員工應當自收到該通知後60天內提起仲裁。

2008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將勞動爭議時效從6個月延長至1年,再次明確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1年的限制。對勞動爭議案件時效上的變化更有利於對勞動者的保護。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辭職後,應積極的收集這類案件資料。根據雙方的勞動關係和勞動合同對自身的勞動案件進行辦理,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勞動者也可以按照實際案情,訴訟到我國的人民法院解決這類勞動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