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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經濟補償金算工資總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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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經濟補償金算工資總額嗎

一、員工經濟補償金算工資總額嗎

會計處理上,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應該計入企業的職工薪酬,相關規定如下: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職工福利費;

(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四)住房公積金;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六)非貨幣性福利;

(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

(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個人所得稅方面:應該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一、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我們認為此部分支出屬於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屬於“工資、薪金”的範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作了明確的規定。

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其實還是比較多,而主要的法律依據就是《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有的人認為要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此時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其實要是用人單位首先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即使之後雙方確實是協商一致解除了,這樣的情況下單位仍舊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