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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能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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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能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嗎

加班在現今社會是常態,很少有員工在工作期間沒有加班的經歷。有的單位在安排員工加班後不會支付加班費,而是用安排員工補休來代替加班費的支付。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單位能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嗎?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單位能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嗎

雙休日加班可以安排補休。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當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

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又利於職工的身體健康,也使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於安全生產。除了雙休日以外,職工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以及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須支付加班工資,不能以補休代替加班費。

《勞動法》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是平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二是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 200%的工資報酬;

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因此職工遇到第一、三種情況,單位用補休代替加班工資就是違法行為。根據《勞動法》,加班工資應高於平時正常工作的工資報酬,給補休單,只能反映加班收入與平時工作收入同等。顯然,非休息日加班,用補休代替加班工資損害了職工的利益。

二、單位能自定加班工資水平嗎

用人單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資的水平,但必須比國家規定的更高。

150%、200%、300%,這三個延長工時的工資支付倍數,是國家規定的,用人單位在執行時,只能比它高,而不能降低。

另外,有些單位“一刀切”,不論什麼崗位的員工,也不論月工資多少,凡是在長假期間上班的一律按統一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的,這是不完全正確的。

對於工資低的員工,如果單位的加班工資,高於按規定辦法計算的加班工資數額的,那麼是允許的;但對於工資比較高的員工來說,實得的加班工資就可能低於按規定辦法計算的,還是要因人而異的。

但在平時安排加班和節假日的加班則不能用加班費代替。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無可厚非,但單位不能以加班之名來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該付給勞動者的加班費不能少。而勞動者在遇到單位頻頻安排加班卻鮮給加班費時,就要懂得如何向單位主張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