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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加班時間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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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規定加班時間了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加班時間了嗎?

《勞動合同法》中沒有加班時間的規定,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1、《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2、《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二、哪些企業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對於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都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條款,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關於我國的《勞動法》加班時間的相關規定,所有的企業和用人單位等等,如果要求員工加班,都要遵守以上的《勞動法》加班時間的規定,保證勞動者的利益不受到傷害,也保證雙方的勞動關係是符合規定,這樣也能夠對企業和用人單位的發展有更好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