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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工傷認定時間是什麼時候?

工傷認定 閱讀(1.34W)

一、職業病工傷認定時間是什麼時候?

職業病工傷認定時間是什麼時候?

職業病工傷認定時間,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程式

(一)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作相關的證據固定工作,對於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損毀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

(二)製作《工傷認定申請書》,並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向工傷事故發生地過去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申請者,並提供以下材料:

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影印件及用人單λ工商登記材料;

2.勞動合同影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材料;

3.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

4.如系機動車事故傷亡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及時與勞動部門聯絡,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五)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如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的不支援的情形,應考慮如下:

1.是否屬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向勞動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3.是否需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工傷認定的具體情況,涉及主觀有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工傷原因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事項認定不清楚的,或者存在疑問的,可以諮詢社保部門或者聘請律師來對工傷事項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