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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後起訴社保局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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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後起訴社保局可以嗎

一、工傷認定後起訴社保局可以嗎

可以申請 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規定,發生工傷只要社保認定了,只要沒有因工傷經醫學司法鑑定達到傷殘等級,只負擔因工傷治療所產生的費用,治療、恢復階段的工資、福利待遇,沒有賠償。

二、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有什麼區別

工傷認定,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職工所受傷害是否是工傷的問題,其認定結論可能是工傷或視同工傷,還有可能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幾種情形。

據此,工傷認定與工傷鑑定不是同一個概念,不可混為一談。其顯著的區別在於兩者所要解決的問題根本不同。但是,此兩者又有緊密的聯絡:工傷認定是工傷鑑定的前提;工傷認定是工傷鑑定的前置程式。只有在經工傷認定程式並作出職工所受傷害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後,才具備啟動工傷鑑定程式其中的一個條件。上述結論的立法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22、23條。該條例第23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該條規定,提起勞動能力鑑定須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可知工傷認定是啟動勞動能力鑑定的必要依據之一。(工傷保險實行屬地原則,工傷認定由負責該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工作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參加省級單獨統籌的,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跨地區施工企業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由負責該企業工傷保險管理工作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承擔工傷認定,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助調查;也可由企業所在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認定結論由委託方出具。)而工傷鑑定是啟動勞動能力鑑定之後,為了確定該工傷職工的工傷等級(職業病等級),進而確定其勞動能力等級才進行的。

顧名思義,工傷認定是解決職工所受傷害是否是工傷的問題,其認定的結果可以推斷出是否需要工傷賠償。而工傷鑑定是來鑑定職工是否已經存在工傷,如果已經存在工傷之後才去進行工傷認定,只有這樣才能夠得到相應工傷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