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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法律糾紛律師費一般是多少

工傷認定 閱讀(1.15W)

工傷認定法律糾紛律師費一般是多少

對於工傷維權這樣的事情,雖然說國家制定的有各種各樣的保障法規,但是現實的問題卻是,如果是員工本人進行工傷認定或者說是工傷維權的話,真的是非常困難的一件事情。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勞動者都是通過律師的幫助來進行工傷維權的。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工傷認定法律糾紛律師費一般是多少?

一、工傷認定法律糾紛律師費一般是多少?

1、調查取證

接受委託從事涉及與工傷事故處理有關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機動車登記、公司企業工商登記等政府檔案的調檔,收費標準為每項收費1000—5000元。

2、法律諮詢

工傷法律諮詢每次收費300-500元。

3、代寫法律文書

代寫工傷賠償協議書 收費1500—3000元;

代寫工傷賠償起訴書 收費1500—3000元;

4、代理工傷訴訟

代理工傷訴訟:按照訴訟金額的8%—12%收費,但最低收費每件不低於6000元。

5、代理工傷勞動仲裁

代理勞動仲裁:不涉及財產的每件3000元

代理勞動仲裁:涉及財產的按照仲裁金額的8%—12%收費,但每件最低收費不低於6000元。

6、代理工傷調解

根據最終工傷調解協議約定賠償數額的8%-12%收取代理費,但每件最低收費不低於6000元。

二、工傷認定案件難在哪裡?

1、雖然國務院制定的《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認定的範圍作了規定,但總體來說,該《條例》對工傷認定僅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條文簡單、籠統,不具體,在實踐中操作起來比較困難,在對法律的理解上容易讓人產生歧議。因為我國是一個成文法國家,法律的滯後性不言而喻,由於經濟形式發展的需要,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各種各樣的工傷事故錯綜複雜,僅一個《工傷保險條例》已經不能滿足日益複雜的工傷認定審查的需要。

2、交納工傷保險費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工傷保險費的交納執行不到位。近年來,由於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特別是中小企業的迅速崛起,企業的職工人數不斷增加,由於中小企業用工制度比較靈活,不象大企業那麼規範,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大多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監察部門對單位用工情況很難調查清楚。因為工傷保險費全部是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用人單位認為工人流動性強,又沒有固定的勞動合同,今天在這裡幹,明天在那裡幹,交納工傷保險費是單位的損失;有的企業因其生產的特殊性,只交少數人的工傷保險,故意降低交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也有些單位心存僥倖,認為自己的企業發生工傷事故的可能性小,參加工傷保險不划算。有些勞動者缺乏對工傷保險的正確認識,勞動者本人僅對工資關心,對單位是否繳納工傷保險費也不過問,所以單位不積極履行交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

3、地方政府的政策缺少以人為本的理念。目前,社會各方面都在觀注人的生存和發展,積極倡導人文關懷,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但是,有的地方政府為了完成招商任務,搞活地方經濟,為了吸引外商投資,創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制定一系列優惠政策,給招商企業一些承諾,提供某些保護,認為繳納工傷保險破壞了當地經濟發展的軟環境,影響了外商投資本地企業的積極性,也影響了外資企業的發展,政府對企業是否交納工傷保險費採取聽之任之的態度,因此,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很少去招商企業調查,根本不瞭解企業用工的實際情況,招商企業以此為理由,拒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因此,地方政府的態度在一定程度上對工傷保險工作帶來了負面影響。

4、工傷認定行政程式容易產生分歧。由於目前法律對工傷行政部門處於什麼地位沒有給予明確定位,既不是中立地位,也沒有規定認定工傷是否應當進行聽證?但又要按照工傷認定行政程式辦理,工傷行政部門在認定工傷時操作起來比較困難。

例如,工傷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是否真實,是否需要核實?證人和申請人之間有無利害關係,證人和申請人之間是否為了某種利益有串供的可能?在工傷認定中,舉證責任如何劃分?申請人在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時,沒有提供勞動關係證明和醫院診斷證明,工傷認定行政部門受理工傷申請是程式違法還是程式瑕疵?由於理解角度不同,對工傷認定的事實及得出的結論,都很容易引起歧議和爭執,造成另一方合理懷疑,所以對工傷認定的事實部分、認定的結論及其引用的法律、法規都是當事人爭執的焦點,也是法院審理的難點。

5、工傷行政部門執法不嚴謹、不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受傷的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應當載明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於工傷、為視同工傷的依據。實踐中,工傷行政部門受理工傷申請後,並沒有嚴格按照《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去執行,有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的事實認定敘述不清,不能明確表達哪些是查明認定的事實以及認定事實的依據;有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部分過於簡單,一句話概括;有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在事實部分對相反的證據材料或者證人證言是否採納,理由表達不充分,分析不透徹;有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只有羅列的證據,沒有查明的事實,分不清哪些是認定工傷、視同工傷的證據或者不認定工傷、不視為工傷的證據;有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沒有查明的事實,直接得出結論,認定為工傷或者不認定為工傷;有的工傷認定決定書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要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要具體到條、款、項、目。例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而有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只籠統引用第十四條,而不引用第幾項,只能讓別人自己去分析到底是十四條中的哪一項。

6、對上下班途中容易產生誤區。工傷保險主要是為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傷害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雖然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但並不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也不等於就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本來國家制定《工傷保險條例》的目的是為工傷認定提共法律依據,《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職工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雖然上下班是工作時間的延伸,但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為了達到工傷認定的目的,既使不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總能找到似乎合理的理由,比如繞道回家去菜市場,繞道送同事回家,因交通擁擠繞道上下班。特別是最近幾年,隨著城市化進展的不斷加快,商品房的開發越來越多,人口居住區域分散,人員的流動性越來越強,城市道路四通八達,上下班路線可能有很多條,哪一條是合理路線或者是不合理路線,已經很難界定,對上下班的理解多種多樣,操作起來引發爭議多,協調困難,也不利於解決矛盾。

關於工傷認定這一類的法律糾紛的律師收費標準,我們可以看出律師在進行收費的時候,每一項都有著不同的收費標準。如果整套流程走下來的話,其實,僅僅是支付律師費,也就是一筆不小的開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