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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引起的疾病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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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引起的疾病怎麼賠償?

一、工傷引起的疾病怎麼賠償?

全部由公司和保險公司負責。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有關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因此,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需在員工受傷之日起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區的勞動部門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但現實中往往很多單位不會如期申請,口頭上允諾一定按相關規定補償,但實際上卻拖延時間,因此作為受傷的員工一定要把握期限,如果單位未在該期限內為申請工傷認定,那麼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明確下期限是受傷之日起1年內,務必把握期限。

因為往往錯過認定期限,想依據工傷保險待遇予以賠償幾乎不可能,勞動仲裁部門幾乎不受理,法院也不會受理。所以發生工傷建議第一時間申請工傷認定,只有工傷認定下來之後,再進行勞動能力等級鑑定才能獲得相應的工傷賠償的。

二、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所以如果是員工因工受傷,但是這個傷害導致了其他的疾病,那麼肯定也是算在工傷裡面按照工傷進行賠償的,而工傷賠償通常是由工傷保險公司做大部分的賠付。如果有剩下來的延伸費用通常是由員工的公司進行賠償的。但是一定要注意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去做工傷鑑定,包括後續勞動能力的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