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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係中怎樣規定工傷?

工傷賠償 閱讀(1.85W)

勞務關係是合同關係,不是勞動關係,所以勞務人員在工作中受傷的,不能申請工傷認定,由接受勞務一方賠償。如果屬於僱傭關係的僱員遭受人身損害的話,僱主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實也就是說,只要在生活當中與用人單位確實存在著事實勞動關係的話,自己一些基本的權益都是可以得到維護的。

勞務關係中怎樣規定工傷?

1、建立勞動關係,被認定為工傷的,適合《工傷保險條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2、沒有建立勞動關係,屬於僱傭關係的僱員,遭受人身損害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3、兩者的區別在於:

一是責任性質不同。僱員受損的賠償責任是民事責任,民事侵權考慮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過失,實行過失相抵;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從性質上看屬於社會保險範疇,實行無過錯責任,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

二是適用上關係不同。一般情形下,兩者不能並用,一旦認定為工傷,工傷職工及家屬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賠償待遇,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如果工傷事故是由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在按規定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向侵權人提出索賠。

在日常生活當中,即使勞動者本身和用人單位存在著事實勞動關係,但是在法律層面上來說,並不是所有的關係都屬於勞動關係,有些關係也是屬於僱傭關係。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我國的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此時是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的,但是在法定的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式中,申請工傷認定要提供相應材料,只有在經過認定程式之後確定屬於工傷的,可以獲得工傷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