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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發生工傷後可以享受哪些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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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發生工傷後可以享受哪些工傷待遇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享受工傷待遇後死亡享受哪些待遇

1、《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而該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2、《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其直系親屬享受待遇問題的覆函》(豫勞社工傷〔2005〕19號)進一步明確“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中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應包括因工傷(或職業病)舊傷復發死亡或非因工死亡。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退休後因工傷(或職業病)舊傷復發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的,屬於“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一種情況,其喪葬補助金仍按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
3、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問題的通知》(豫勞社養老[2007]36號)規定:“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卹金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20個月的標準發給。”
享受工傷待遇後死亡享受哪些待遇可參考上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