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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進行工傷等級鑑定

工傷鑑定 閱讀(1.31W)

一、什麼時候進行工傷等級鑑定

什麼時候進行工傷等級鑑定

按《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工傷傷殘鑑定在傷情穩定之後就可以去進行傷殘鑑定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二、拿到工傷鑑定結果後該做什麼

1、是看鑑定的級別有沒有問題,你要是對鑑定結論(級別)不服或有疑義,可以在受到鑑定結論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結論申請。

2、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工傷賠償包括: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和醫療補助金,等等。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3、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式。

4、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5、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提交鑑定申請需要去有相應管轄權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鑑定、複查鑑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鑑定或者複查鑑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