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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的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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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的時間規定

工傷鑑定時間是給受工傷的勞動者確定傷殘等級的時效。勞動者只有在工傷鑑定時間內確定工傷情形才能進行後續的賠償以及糾紛的處理等事項。下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工傷鑑定時間的規定,希望對您有幫助。

工傷鑑定時間規定

一、用人單位應當30日內提出申請

根據2011年最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工傷,或者被鑑定為職業病時,所在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參見本法第17條)。

二、工傷職工可在1年內提出申請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提出工傷申請,或者前款規定提起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為1個月,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為一年,超過這個期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不過,本法中還特別規定如果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另外,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規定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如果工傷事故發生後,傷害結果並未馬上發生,而是潛伏一段時間後才實際發生,即傷害結果發生之日與事故發生不一致的特殊情況下,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則應當以工傷事故傷害結果實際發生的時間為標準。

不過,如果工傷勞動者錯過了工傷認定的時效,也只是不再適用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式,並不能據此剝奪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如果單位不作出賠償的話,勞動者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工傷鑑定的時間就是上文中小編為您整理的規定。規定工傷鑑定的時間就是為了督促勞動者能儘快進行工傷鑑定,確定了工傷鑑定的傷殘情形就能主張相應的賠償。如果在工傷索賠的時候您遇到了相關的阻礙,需要專業的律師為您解決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