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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是如何規定?

高溫補貼 閱讀(7.87K)

我國大部分省市都是有高溫補貼政策的,且該補貼不得算入工資裡,也即工資和津貼共同組成額職工的實際收入,若單位不發高溫補貼,或發放標準不符合規定,員工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用人單位會被判處罰金。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深圳高溫補貼發放標準的相關資訊。

深圳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是如何規定?

一、廣東省高溫補貼規定

標準:每人每月150元。

2007年廣東省頒佈的《關於公佈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規定,在室內工作但溫度不能降低到33℃以下的,高溫津貼為100元/月。

依據此前省人力資源部門出臺的《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日前出臺的《關於公佈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針對津貼發放額度做出明確規定,符合高溫津貼發放條件的用人單位需發放150元/月的高溫津貼,對於不正常出勤等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人員,發放標準為每人每天6.9元。新政策意味著無論室內還是室外的工作者,高溫津貼的補貼標準均為150元/月。

同時,《關於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且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二、高溫補貼不發怎麼辦?

對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未向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將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

每月發的高溫補貼費是很少的。且不能僅認為只有在室外工作的員工才樂意得到高溫補貼,只要是在高於33攝氏度的環境下工作的員工都可以得到,不論在職崗位如何,發放標準都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