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金融合同>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糾紛擔保承諾函效力

借款合同 閱讀(2.49W)
借款合同糾紛擔保承諾函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怎麼解決借款擔保合同糾紛

解決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時應注意的問題:

1.選擇恰當的解決糾紛的方式

當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因為協商解決有利於維護雙方的感情,有利於以後繼續合作,而且協商解決簡便、迅速、耗費少、便於執行,因而是一種常用方法。

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利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時,法院一定要及時、正確地審理案件,解決糾紛,不要久拖不決,以減少雙方當事人的經濟損失,維護國家、社會和公民個人的利益。

2.注意解決借款合同糾紛的期限

借款合同規定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應在一定時期內履行,當借款合同出現糾紛時,也應該及時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解決借款合同的糾紛有一定期限限制。其期限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即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不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其權利。因此,合同當事人,特別是貸款人在借款合同發生糾紛後,要及時解決,不要超過時效限制,使自己喪失勝訴權,從而遭受經濟損失。

3.聘請法律顧問,幫助自己解決糾紛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後,合同當事人可聘請律師參與糾紛解決,給自己出謀劃策,能較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在擔保借款合同中,要注意,如果擔保主體發生合併、分立等事項,應由變更以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