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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萬壽兩全保險(利差返還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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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萬壽兩全保險(利差返還型)條款

平安附加萬壽兩全保險(利差返還型)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附加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合同”)可附加於各種人身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條款、投保單及與本附加合同有關的其他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宣告、批註、附貼批單、其他協議,凡與本附加合同相關者,均為本附加合同的構成部分。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合同期滿之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二、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返還其所交保險費並按10%年增長率複利增值,保險責任終止。 

前述所稱“所交保險費”,躉交時指給付當時的躉交保險費,期交時以給付當時的年交保險費為準計算。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成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分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種。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約定終止時止。 

第五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附加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於保險單上載明。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餘各期的保險費。 

第六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附加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附加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合同;對於本附加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附加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第八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主合同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主合同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 

6.被保險人戶籍登出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五、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六、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自約定的領取保險金時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欠交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一條 首期後分期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 

首期後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 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附加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條 減額交清 

首期後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的,而本附加合同已持續有效達1年以上並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時進行約定或寬限期滿前書面同意,本公司將以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所具有的“現金價值淨額”作為一次交付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辦理減額交清後,第二條第二款“身故保險金”給付即不適用。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減額交清後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前項所稱“現金價值淨額”是指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其他欠款本息後的淨額。 

主合同辦理減額交清時,本附加合同須同時辦理減額交清。 

第十四條 附加合同效力恢復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後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宣告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稽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計算)的次日零時起,合? 

я指礎?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 保單利差的計算及給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且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若該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大於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保單利差。 

前項所稱“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是指該保單年度每月第一個營業日人民銀行2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之簡單算術平均值。 

前述保單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時所選擇的下列兩種方式之一給付: 

一、抵交保險費,但交費期滿後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以各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依複利方式計息,累積至本合同終止或投保人申請時給付。投保人如於投保時未選擇保單利差的給付方式,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投保人可於合同有效期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本公司應每年將保單利差的有關資料以書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週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約定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本公司規定利率計算),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七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合同註明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有關通知。 

第十八條 附加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附加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附加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於本附加合同成立後,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如經本公司體檢則扣除體檢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主合同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按( )項辦法處理:(1)通過仲裁解決;(2)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一條 釋義 

【本公司】:指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愛滋病】: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 

【愛滋病病毒】: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 

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上一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本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簡單算術平均值。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年複利5.0%。 

【本公司規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頒佈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與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之較大者+2.0%計算。 

【手續費】: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營業費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