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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減少可以要求退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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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多數人買房其實都是通過向銀行按揭貸款的方式進行的,此時自己支付了首付款之後,剩餘的房款一般都是向銀行申請按揭的,但有的時候可能申請人的信用有問題,導致最終批下來的貸款減少。那在這種銀行貸款減少的情況下可以要求退房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銀行貸款減少可以要求退房嗎

一、銀行貸款減少可以要求退房嗎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標的額相對較大、與買賣雙方有切身利害關係的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往往對合同內容有較為全面的認識,對自身合同義務的履行及風險有著較為充分的預見。因此,作為付款義務人的房屋買受人對合同訂立後可能出現的各種履行障礙,應當有充分、合理的預見,並對可能出現的履行障礙有相應的解決方案。一般情況下,貸款成數的變化不會當然導致房屋買受人不能繼續履行合同,房屋買受人也可以通過其它途徑籌措資金履行付款義務。因此,當事人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一般不得以貸款成數變化等政策原因為由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但是,房屋買受人能舉證證明貸款不足或不成,確實嚴重影響其履約能力,房屋買賣合同事實上已不可能繼續履行,且該履行障礙並非房屋買受人的信用低等個人原因所致,房屋買受人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可以允許。

二、退房能否索要已交定金

能否退回定金,得看合同是否約定“貸不到款或不足,必須自籌資金補足。”如果有,購房人必須履約合同;如果沒有,則因樓市新政引發的房貸變更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也就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定處理,即:“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按揭購買房產的時候,並不是申請人實際需要貸款多少數額,銀行方面就一定會批准放貸,現實中出現銀行貸款減少的情況也是很多的,因此當事人要注意避免這樣的情況出現,若是因為自己徵信原因導致貸款減少甚至不批貸款的話,此時可能就會對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