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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

夫妻債務 閱讀(3.14W)

一、不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

不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二、夫妻的個人債務由誰承擔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後,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我們發現多數情況下都是夫妻在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那麼才會涉及到對共同債務的處理,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婚內就不需要對這類債務承擔責任了。主要是考慮到婚內雙方都是夫妻關係,自然在對共同債務進行清償的時候,往往也是用的共同財產。但如果是要離婚的話,那麼情況就不一樣了。尤其是在共同財產無法清償共同債務的時候,就很有必要區分清楚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