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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票據發行管理辦法?

票據糾紛 閱讀(1.73W)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會遇到一系列的困難,比如融資、償債等。應對這一類困難,發行中期票據是一種辦法。那麼,我國有關中期票據發行管理辦法是怎樣的,有何具體要求?針對這一關乎政府、企業與投資人三方的重要問題,本站網的編輯將在本文中為大家講解相關知識。

中期票據發行管理辦法?

一、中期票據

英文Medium-termNotes的縮寫。中期票據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按照計劃分期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公司發行中期票據,通常會透過承辦經理安排一種靈活的發行機制,透過單一發行計劃,多次發行期限可以不同的票據,這樣更能切合公司的融資需求。

二、中期票據發行管理辦法

1、表達發行意向

企業向承銷銀行表達發行意向,金融機構開展前期營銷和調查工作,並將相關資訊和初步營銷情況上報總行公司銀行部,重點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財務狀況,企業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發行意向、條件和擬發行規模,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與償債能力等資訊。

2、確立初步意向

承銷銀行在初步營銷並經企業同意後,可與客戶簽訂承銷合作意向書,並上報總行批准。同時與發行人商定承銷方式、發行費用等條款,與發行人簽署主承銷協議

3、開展盡職調查

簽署主承銷協議(或聯合主承銷協議)後,承銷機構組成盡職調查專案小組,對發行人歷史沿革、股權結構、產品市場、財務狀況、募集資金用途、發展前景等進行調查分析研究,對發行人可能面臨的各項風險及規避措施進行調查和披露,對有關部門及投資者關注的重要問題進行調查和披露。協助發行人制定募集資金的使用監管制度、償債保障措施,與發行人洽商具體的發行方案,包括但不限於發行額度、期限、利率區間等。

4、完成申請及註冊檔案

盡職調查專案小組在完成盡職調查工作後,應會同發行人及有關中介機構按照交易商協會有關規定製作完成發行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的申報及註冊檔案。

5、註冊

由主承銷商將註冊檔案送交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註冊檔案包括:

(一)債務融資工具註冊報告(附企業《公司章程》規定的有權機構決議);

(二)主承銷商推薦函及相關中介機構承諾書;

(三)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擬披露檔案;

(四)證明企業及相關中介機構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資訊的其他檔案。

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接受註冊後,出具《接受註冊通知書》,有效期2年。

6、發行

(1)接到《接受註冊通知書》後,準備發行。

(2)根據企業現金流要求,確定各期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的發行時間或自主選擇發行時機。

(3)根據發行時機及對未來利率走勢的判斷,確定發行的期限品種。

(4)發行前材料報備及各項資訊披露。

企業首次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應在發行日5個工作日前,後續發行的應在發行日前3個工作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資訊網公佈當期的發行公告、募集說明書、信用評級情況的報告及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法律意見書、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財務報告和最近一期會計報表。

(5)招投標或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6)發行工作結束,承銷團繳款、債券過戶。

7、發行工作結束後的資訊披露等後續工作

(一)短期融資券或中期票據在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企業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公告當期債務融資工具的實際發行規模、利率、期限等情況,同時短期融資券或中期票據即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轉讓。主承銷商等協助做市,進一步加強所承銷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流動性。

(二)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

在融資券存續期間,發行人應通過中國貨幣網定期披露以下資訊:

⑴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和審計報告;

⑵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⑶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現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資訊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資訊披露時間。

⑷在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內,企業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時,應及時向市場披露。

⑸已是上市公司的企業可向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申請豁免定期披露財務資訊,但需按其上市地監管機構的有關要求進行披露,同時在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資訊網上披露資訊網頁連結或用文字註明其披露途徑。

⑹企業應當在債務融資工具本息兌付日前5個工作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資訊網公佈本金兌付、付息事項。

8、到期按時還本付息

企業應當在債務融資工具本息兌付日5個工作日前,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資訊網公佈本金兌付和付息事項。

企業須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期限,將兌付資金及時足額劃入中央結算公司指定的資金賬戶,由中央結算公司向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投資人支付本息。

《票據法》第三條 票據活動基本原則

票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票據行為、票據權利與票據責任

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籤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在票據上籤章,並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籤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第五條 票據代理

票據當事人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籤章,並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係。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籤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的,應當就其超越許可權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有關中期票據發行管理辦法,在文章開始,編輯提到了這是關乎政府、企業與投資人的大事,其實並不誇張。政府對企業發行相關票據應有一定的較嚴格的管理與監控,符合條件的企業依照規定進行發行,投資人購買到的票據才較為放心,最終才能實現企業與投資人的雙贏,從而有益於社會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