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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足球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辦法(2004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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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足球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辦法(2004修訂)

中國足球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辦法(2004修訂)

為加強足球彩票的發行與銷售管理,保障公民公開、公正、公平參與足球彩票購買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財政部

文       號:財辦綜[2004]173號

頒佈時間:2004-08-18

實施時間:2004-08-1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足球彩票的發行與銷售管理,保障公民公開、公正、公平參與足球彩票購買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足球彩票是以足球比賽為媒介,由購票者預測比賽結果,並以實際比賽結果為兌獎依據的一種體育彩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的足球彩票發行銷售活動及參與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 國家體育總局授權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負責全國足球彩票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足球彩票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總局彩票中心)統一發行。

第六條 總局彩票中心負責擬定足球彩票的發行區域、銷售方式及遊戲規則,經國家體育總局稽核並報財政部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擬銷售足球彩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所屬體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地方彩票中心)向總局彩票中心提出申請,並由總局彩票中心統一彙總報財政部稽核批准。

第八條 經批准銷售足球彩票的地方彩票中心,在總局彩票中心的直接領導下,負責本地區足球彩票銷售活動的具體實施。

地方彩票中心根據足球彩票銷售業務需要,可在本地區設立若干直屬分支機構,為特定區域內的銷售終端提供管理和技術服務。

第九條 總局彩票中心根據足球彩票發行工作需要,可對地方彩票中心直接進行業務監督、市場調控和技術管理。

第三章 發行管理

第十條 足球彩票以總局彩票中心選定的足球比賽為競猜物件,每一輪次比賽為一個發行週期。

第十一條 每期足球彩票發行的開始時間和截止時間由總局彩票中心根據足球比賽賽程安排確定。

第十二條 每場比賽的結果,以當值主裁判在比賽結束時的判決結果為準。本實施辦法特別規定除外。

第十三條 在每期足球彩票發行過程中,如發生以下情形,則特別規定如下:

(一)如參賽一方或雙方賽前棄權,則認定該場比賽在足球勝負遊戲中任何競猜結果均為猜中,在足球進球遊戲中所競猜球隊任何競猜結果均為猜中。

(二)參賽一方在比賽過程中罷賽,無論對方已實際得分(進球)多少,均認定對方以三比零勝;如參賽雙方在比賽過程中罷賽,無論雙方已實際得分(進球)多少,則認定該場比賽在足球勝負遊戲中任何競猜結果均為猜中,在足球進球遊戲中所競猜球隊任何競猜結果均為猜中。

(三)在一期足球彩票開始銷售後,如某場比賽因客觀因素推遲或中斷,則:

1、該場比賽在下一期足球彩票開獎前補賽,則該場比賽的開獎以實際比賽結果為準,當期計獎工作推遲進行;

2、該場比賽在下一期足球彩票開獎後補賽或取消比賽,則認定該場比賽在足球勝負遊戲中任何競猜結果均為猜中,在足球進球遊戲中所競猜球隊任何競猜結果均為猜中。

(四)在一期足球彩票開始銷售過程中,如某場比賽因客觀因素提前(當期彩票截止銷售前)舉行,則:

1、該場比賽提前一天(24小時)進行,則該場比賽開獎結果以實際比賽結果為準,當期銷售截止時間提前一天(24小時);

2、該場比賽提前超過一天(24小時)進行,則認定該場比賽在足球勝負遊戲中任何競猜結果均為猜中,在足球進球遊戲中所競猜球隊任何競猜結果均為猜中。

(五)一輪比賽結束後,如足球比賽組織機構裁定其中某場比賽結果無效,或更改某場比賽的結果,將不對足球彩票開獎產生任何影響,本期足球彩票仍以原當值主裁判實際裁定的比賽結果為本期開獎依據。

(六)在一期足球彩票開始銷售前,如確知已公佈的競猜場次中有提前或推遲比賽的場次,則總局彩票中心可從同一輪次的其它比賽中選擇場次替換該場比賽,並及時在指定的媒體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每期足球彩票的開獎結果以總局彩票中心的公告為準。

第十五條 供足球彩票購票者選擇填寫的專用投注單,以及銷售終端機用於列印正式預測結果的兌獎彩票,由總局彩票中心統一印製。

第四章 銷售管理

第十六條 根據足球彩票遊戲規則確定的每一組有效組合資料為一注彩票,每注2元。嚴禁溢價或折價銷售。

第十七條 足球彩票須採用總局彩票中心統一設立的中國體育彩票計算機銷售系統銷售。

第十八條 足球彩票銷售點出具的正式兌獎彩票為足球彩票的唯一兌獎憑證,並以兌獎彩票所記錄的預測結果為準。

足球彩票專用投注單隻用於輔助購票者投注,不作為足球彩票兌獎憑證,也不作為購票者投注結果的間接證明。

第十九條 足球彩票購票者每次複式投注的數量不得高於10000注。

第二十條 足球彩票的兌獎有效期為28天(自開獎第二日起計),逾期未兌獎者視為自動棄獎。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每期足球彩票銷售總額為足球彩票資金,按以下比例分配:

(一)公益金35%;

(二)獎金50%,其中調節基金為獎金總額的2%;

(三)發行經費15%。

第二十二條 足球彩票公益金統一納入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依照財政部及國家體育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足球彩票的調節基金由返獎獎金2%的提取部分、浮動獎獎金取整後的餘額、設定獎池的棄獎收入、逾期未退票的票款四部分組成,專項用於支付各種不可預見情況下的獎金支出風險、調節浮動獎獎金以及設立特別獎。

第二十四條 足球彩票設定獎池,獎池由滾存的未中出的浮動獎獎金額組成,包括:

(一)未中出的浮動獎獎金;

(二)超出頭等獎單注封頂限額部分的獎金。

獎池用於頭等獎獎金支出。獎池與當期獎金中用於頭等獎的部分及調節基金轉入部分合並頒發頭等獎獎金。

第二十五條 發行經費(15%)按下列比例劃分(以足球彩票銷售總額為基數):

(一)總局彩票中心足球彩票印製費、系統執行維護和開發費等2%;

(二)總局彩票中心中央發行費1%;

(三)地方彩票中心發行和銷售費用12%。

第二十六條 足球彩票的中獎獎級根據不同的遊戲種類,可同時設固定獎級和浮動獎級,或只設浮動獎級。固定獎級按照預先設定的獎金金額派發獎金;浮動獎級按照預先劃定的比例派發獎金。

第二十七條 每期足球彩票返獎獎金扣除應提取的調節基金及當期固定獎級應派發中獎獎金總數的剩餘部分,按照設定的浮動獎分配比例劃分各級浮動獎級的獎金數額。浮動獎獎金按該獎級的中獎總注數平均分配。

第二十八條 如果一注同時中多個獎級,按其所中的最高獎級兌付獎金,不可兼中兼得。

第二十九條 逾期未兌獎者,視為自動棄獎,棄獎獎金納入調節基金。

第六章 系統管理

第三十條 足球彩票由中國體育彩票計算機銷售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統一發行和銷售。

第三十一條 系統由三級運營網路構成,即:總局彩票中心資料主中心(以下簡稱主中心)、地方彩票中心資料分中心(以下簡稱分中心)和銷售終端。

主中心負責足球彩票全國發行技術引數的確定、全國銷售統計資料的彙總以及開獎和計獎等工作;分中心根據主中心的指令,負責足球彩票本地區發行技術引數的下達、本地區銷售資料的採集和統計、本地區的計獎檢索以及獎金兌付等工作;銷售終端按照資料分中心的指令實施足球彩票銷售和獎金兌付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足球彩票的系統應用軟體由總局彩票中心統一管理,其它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更換和更改。

第三十三條 各分中心每期足球彩票的原始銷售資料彙總後,須先行認定其中的有效資料和無效資料,確認可參與開獎的有效資料,並在公證人員的現場監督下備份封存,作為鑑別數據有效性和真偽性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銷售終端在售票過程中,如果發生售票資料輸入完結,但購票人未付款或輸入資料與購票人的選擇存在誤差的,已輸入的資料為無效資料,視為取消票,並須立即按照取消票的操作規定,將已輸入的無效資料做取消票處理。

第三十五條 每期足球彩票銷售結束,如果銷售終端因故未將銷售資料在規定的時間內傳輸至分中心,則該銷售資料為無效資料,所售出的彩票視為無效票。

無效票經公證人員公證後,不列入開獎有效資料,並由各地方彩票中心在開獎前予以公告。

出現無效票的銷售終端須在其銷售現場公告,並將本銷售終端售出的無效票原價回收;無效票購買者應在二十八天內到其購票的銷售終端,按其實際購票金額辦理退票、退款手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足球彩票的具體遊戲規則另行制定和釋出。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育總局授權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