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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詐騙罪行為

票據糾紛 閱讀(3.05W)

票據詐騙罪指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對於本項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行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權人名義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而使用票據;
將他人委託代為保管的或者撿收他人遺失的票據進行使用,騙取財物的行為。
簽發空頭支票或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
行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的,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當然,要判斷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明知”,不是僅憑他個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個案件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各方面的證據得出結論。行為人在實際上還要有使用行為,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沒有使用的,不構成犯罪。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屬於作廢的票據,是區分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界限。
這裡的“作廢”,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使用的票據,它既包括《票據法》中所說的“過期”的票據,也包括無效的以及被依法宣佈作廢的票據。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這裡所說的“冒用”,是指行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不具備支配權利的他人票據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票據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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