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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對背信用證融資特點 | 怎麼防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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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對背信用證

背對背信用證融資特點,怎麼防範風險?

在貿易實務中,中間商分別同實際使用者和實際供應商簽訂有供應和採購合同,實際使用者向中間商開出一個不可轉讓的信用證時,中間商不能直接轉讓這個信用證,但可以要求與其有往來的銀行以該信用證為保證,以其為申請人,以實際供應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這個信用證就是背對背信用證。

二、背對背信用證特點

1、背對背信用證的開立並非原始信用證申請人和開證行的意旨。

2、背對背信用證與原證則是兩個獨立的信用證,同時並存。

3、背對背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不能獲得原證開證行的付款保證,只能得到背對背開證行的付款保證。

4、開立背對信用證的銀行就是該證的開證行,一經開立,該行就要承擔開證行責任。

三、背對背信用證與可轉讓信用證區別

可轉讓信用證和背對背信用證在處理業務上,有許多相同之處,但性質上有著根本的區別,那就是“可轉讓信用證”的原證和轉開的新證是同一個信用證,即保證付款的是原開證行。而“背對背信用證”與原證是兩個信用證,由新證的開證行向實際供應商保證付款,原開證行向原受益人(中間商)保證付款。

可轉讓信用證和背對背信用證,都是中間商為了隔斷實際供需兩方直接接觸而撇開中間商,從而損害中間商利益所採取的技術手段。而且中間商通過可轉讓信用證和背對背信用證,可以將其中間利潤直接留下來,而不受實際買賣雙方的挾制。同時包括實際採購商的詳細資料和中間商的利潤這些商業祕密得以被保留。因為有的供應商或採購商在完成交貨收匯後,不履行對中間商的佣金支付義務,說白了就是耍賴,致使中間商的利益遭受損害,甚至實際供應商方直接與實際採購商接觸而撇開中間商。這其實也是不遵守“遊戲”規則和耍小聰明的表現。因為凡“遊戲”必定都有規則,否則必定擾亂秩序,致使“遊戲”無法進行。

在貿易活動中既然有中間商(外貿公司就是中間商)這個行業存在,必定有他存在的道理。因為中間商在貿易過程中發揮了一定的橋樑作用,同時也付出了一定的勞動,從而獲得應有的報酬(包括佣金或差價)理所當然,而且受法律所保護。再者,實際供需雙方都接受包含中間商利潤在內的價格,那麼就沒有必要再做損害中間商利益的事情,那樣做其實也是有損自己信譽的。

四、背對背信用證融資風險

(一)母證申請人和母證開證行

背對背信用證的主證開證行只需對母證下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即香港H公司)承擔付款責任,它與第二受益人及子證無關。由於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一般比較熟悉,因此,雙方的風險都相對較低。

(二)子證開證人(即母證受益人、中間商)

只要和主證相對應,子證開證人(中間商)和子證開證行承擔的風險不大。應當注意的是:子信用證不可大於原證金額;裝運期、交單期、有效期可縮短。另外,開證過程中還應留意以下風險:

1、匯率風險

在這一經濟活動中,由於國內母證一般為人民幣信用證,而子證則根據國外供應商的需求,大多為美元信用證,香港H公司在約定日期(180天后)收到人民幣母證金額時,需按當天香港母證通知行(即子證開證行)所提供的匯率,將人民幣金額轉換為美元金額,以用於歸還子證項下銀行墊付資金。開證時折算的人民幣匯率是預計的,而實際業務是以押匯到期日匯率為準,這樣,就產生了遠期匯率風險。若匯率波動大,那麼它將成為中間商所面臨的最大風險。

2、實際供應商不能按時供貨的風險

(三)子證開證行

1、審單風險

由於子證與母證是兩份獨立的信用證,只要子證的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單據,子證的開證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且付款是無追索權的,而不能以母證開證行拒付或破產無力付款、中間商沒能置換單據、母證開證行所在國家戰亂、外匯管制等原因拒付,這些風險都將由子證開證行承擔。

2、開證技術風險

為保證背對背信用證下提交的共同單據(如提單、保險單)符合母證要求,開立背對背信用證時需要根據實際條件對其內容進行合理變更,還應根據母證要求替換相關單據。如技術操作失誤,背對背信用證下提交的合格單據不符合母證要求,將無法得到母證的款項。所以,子證開證行(香港分行)承擔著整個背對背信用證流程中最主要的風險。

背對背信用證是將已經開具的不可轉讓的信用證通過銀行這個第三中介的操作,使信用證變為可轉讓信用證的過程。經過這一步操作後,背對背信用證就可以用來融資,但小編需要提醒您的是,背對背信用證融資由於市場監管及制度還不是太完善,這種融資渠道的發展還不是太成熟,它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在您確定使用這種融資手段前,請您務必詳細瞭解背對背信用證融資的風險點,考量是否符合您的風險承擔標準,再做融資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