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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再審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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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再審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有關再審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有關再審的法律規定是:

1、民事訴訟中申請再審的,再審時效的規定如下:

(1)、對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效力後6個月內申請提出;

(2)、申請再審時,如果出現有新的證據;主要證據是偽造;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3)、人民法院受理檢察院抗訴的,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

2、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第二百零五條 申請再審期限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2)第二百一十一條 裁定再審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二、民事訴訟申請再審有哪些條件

(一)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合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提出申請再審的只能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即原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決其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二)申請再審的物件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申請再審。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訴,但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起上訴的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裁判。可以申請再審的調解書包括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基礎上製作的調解書。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對於申請再審是有非常確切的規定的,比如說存在著一些確實發生法律錯誤的生效判決書和裁定書的話,對於相關的當事人來說可以提出申請再審的要求的。對於人民檢察院來說的話,也是可以提出相關的抗訴,這是屬於檢察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