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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執行有關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判決執行 閱讀(2.59W)

一、與執行有關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與執行有關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與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一般規定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法院判決不執行的後果是怎樣的

法院的判決是賦予國家強制力的,應該主動履行。如果不履行有三個後果:

1、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措施很多,可以對住宅進行搜查,包括拍賣、變賣、扣押財產,凍結銀行帳戶,還可以查封住宅。

2、如果拒不執行,法院可以處於1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罰款,並且可以重複適用。

3、拒不執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情節嚴重的,就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就算經過了以上處罰,行為人還是要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永遠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只是暫時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會中止執行,等到行為人有財產可以執行的時候,法院就會恢復執行。

三、判刑後可以監外執行嗎

判刑後可不可以監外執行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在講判刑後可不可以監外執行之前,先來看看什麼是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是因罪犯出現了法定情形需要變更執行刑罰的場所和方式,於監獄外執行的一種制度。也就是說,罪犯在法定情形下,不用在監獄服刑,改由在監獄外面執行刑罰。監外執行的時間是計算在刑期之內的,對於罪犯在監外執行的法定情形消失後,刑期未執行完畢的,繼續收監,如果在監外執行的法定情形消失後刑期執行完了的,按法定程式及時釋放。那麼可以監外執行的情形有哪些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首先應當是被判處拘役或是有期徒刑的罪犯,此為前提條件,在具備前提的條件下,若有以下之一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罪犯得了很嚴重的疾病,監獄醫療條件無法治療需要保外就醫的。

2、罪犯是孕婦或者是處於哺乳期的婦女。

3、由於罪犯本身原因對生活無法自理,並且對其實施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

綜上所述,關於我國最新執行的法律在上面已經進行了說明,而且也可以進行監外執行。若在監外執行期間發現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收監,提請保外就醫的,必須要到政府指定醫院診斷,同時由該醫院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