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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樹造林有關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環境汙染民事訴訟 閱讀(5.08K)

第四章 植樹造林

植樹造林有關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提高森林覆蓋率的奮鬥目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劃確定的任務。

宜林荒山荒地,屬於國家所有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於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組織造林。

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由各有關主管單位因地制宜地組織造林;工礦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由各該單位負責造林。

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

為了充分調動單位和個人護林、造林的積極性,鼓勵大家植樹造林,法律規定誰造林誰擁有的原則,在法律上明確了營造的林木歸營造單位和個人所有。在林地的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確認後,需要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辦法林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