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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銀行的分立會產生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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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分立有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兩種形式。所謂新設分立,是指一個銀行將其全部資產。分割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銀行的法律行為。所謂派生分立,是指一個銀行以其部分資產,另外設立一個銀行的法律行為。

業銀行的分立會產生的法律效力?

第—,分立是各方共同的法律行為。商業銀行分立涉及債權、債務和財產分割等一系列問題,只有經過各方達成一致意見後,分立才能成功,否則銀行便無法分立。

第二,分立是銀行變更的一種法律行為。銀行分立後,或者以原來銀行的解散而成立新銀行的形式出現,或者以原有的銀行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銀行,而原來的銀行仍然得以存在的形式出現。因此,從實質上來看,銀行並沒有消滅,只是同原來的銀行相比,有了新的變化。

第三,分立是一種有約束力的法律行為。這種行為是由於銀行的各方經過協商,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的結果。銀行分立要依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否則,其分立無法律約束力。

(二)分立的效力

商業銀行分立有以下法律效力;

第一,銀行的存續、解散、設立

派生分立中原有一方仍然存在,但由於分出去一部分,應當到工商行政機關辦變更登記手續,分出去的一方應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原來銀行解散,分立若干銀行的,原來銀行應當辦理解散手續,分立銀行辦理設立登記手續。

第二,股東改變

銀行的分立不單純是財產分立,還有股東的退出或者重新加入。派生分立的股東可以從原來銀行分離出來,加入新設立的銀行或者仍然在原來的銀行中。也就是說,銀行的分立並不意味著股東資格的消滅,股東仍可以以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自己的權利。

第三,債權、債務的承受

銀行分立以後的各方,應當無條件地按照分立協議的約定,接受自己的債權、債務,特別是債務。如果分立銀行不承擔自己的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式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