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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企業借貸合同法律效力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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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很受企業的歡迎,可以方便快捷的解決他們的資金問題,那麼企業與企業借貸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呢?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企業與企業借貸合同法律效力的分析

企業與企業借貸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關於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效力問題,我國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都一般認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是不合法的,這主要是源於我國目前的兩項規定。

第一,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在這一部門規章中,對企業間的借貸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我國貸款通則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金融是一國經濟的命脈,國家出於維護企業間正常經營,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的需要,所以要對金融行為進行嚴格管制,以防企業間不規範借貸,破壞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給國家經濟的正常執行,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損害。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頒行的司法解釋也否定了企業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效力。其《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不僅對企業間的借貸進行了禁止,而且對企業間變相借貸的行為也進行了禁止。變相借貸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多見,最典型的一種便是聯營的形式,一些企業為了規避借貸的法律風險,往往採取與其他企業聯營的形式,向另一企業投資,但不參與直接經營,只是根據所簽訂的《聯營合同》中的約定不論聯營企業經營盈虧,均在一定期限收回投資,並且分得一定的利潤。或者約定按一定的固定時間分得一定的利潤。這些形式,由於其具有不論盈虧均能收回本金及利息的形式,並且這種利息一般都超過法定保護的利息範圍,所以具有了變相借貸的本質,根據上述《貸款通則》第61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相應規定,這種變相借貸的行為也要被法律所否定。依據無效合同的處理方式,一般要恢復到合同履行前的狀態。

綜上,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由此可知,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是不合法的。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