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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騙投資者期貨合約罪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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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騙投資者期貨合約罪怎麼認定?

期貨市場在中國的歷史二十幾年左右,不算很長,大部分人對於期貨都只是聽說,也並沒有深入瞭解。一些期貨從業人員會利用人們對於期貨不瞭解的情況,提供虛假資訊給投資者,誘騙投資者買入,造成嚴重的虧損。對於這些行為,法律也是有相關規定進行認定和懲罰的,下面小編整理了誘騙投資者期貨合約罪怎麼認定的相關內容。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是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管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屬於結果犯,即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必須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才構成本罪,否則,即使行為人實施了前述行為,也只能按一般違法行為處理,依據情況追究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此外,司法實踐中也必須將本罪與預測錯誤區分開來。

本罪與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的界限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與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都包含著提供虛假資訊的內容,同時都有可能誘使相關投資者在不知真相的情況下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從而遭受經濟損失,並且兩者都是有關妨害證券、期貨資訊真實公開的行為,兩罪的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前者是特殊主體,僅限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後者是一般主體,即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貢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行為,後者表現為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的行為。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的從業人員編造並且傳播虛假資訊,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結果擾亂了證券、期貨市場,產生了嚴重後果的,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該行為宜定為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罪。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證券期貨監督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之所以會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往往是因為收受他人賄賂,或者為了貪汙、挪用、侵佔、盜竊單位或有關投資人的資金。在這些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往往構成數罪。因此,我們在認定本罪時,還應查清行為人實施該行為的前因後果,以便一併予以懲處其他相關犯罪行為。

以上就是關於誘騙投資者期貨合約罪怎麼認定的內容,廣大投資者們應該提高警惕,對於期貨進行深入瞭解,以防被相關從業人員的虛假及偽造資訊所矇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對於投資產品應本著不懂不去碰,或者尋找可以信賴的機構進行諮詢,關於期貨合約罪的相關內容請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