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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怎麼量刑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57W)

一、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怎麼量刑的?

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怎麼量刑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與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的界限有哪些內容?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與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都包含著提供虛假資訊的內容,同時都有可能誘使相關投資者在不知真相的情況下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從而遭受經濟損失,並且兩者都是有關妨害證券、期貨資訊真實公開的行為,兩罪的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前者是特殊主體,僅限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後者是一般主體,即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行為,後者表現為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的行為。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的從業人員編造並且傳播虛假資訊,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結果擾亂了證券、期貨市場,產生了嚴重後果的,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該行為宜定為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 ,誘騙投資者而進行買賣期貨就是屬於利用虛假的資訊實施犯罪,對於此行為是很容易導致他人利益受到損失,作為違法者也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執法人員在處罰時也要結合投資者所造成的損失來進行判決,這樣才能讓違法者付出相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