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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什麼要件構成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48W)

一、滿足什麼要件構成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

滿足什麼要件構成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屬於經濟金融犯罪,買證券或者買期貨都要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識,但是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規定,誘騙消費者買證券或者是買期貨合約的,都已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