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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 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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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規定是什麼?

如何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規定是什麼?

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規定是:先由戶口遷移辦理的當事人提出申請,再經過遷移目的地的戶口登記派出所稽核,符合遷移條件的,報上一級分(市)縣局審批,審批後出具《准予遷入證明》。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到派出所辦理准予遷出戶口的遷移證再持遷移證、身份證再回到原籍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二、相關內容拓展

(一)辦理戶口遷移證流程:

先由戶口遷移辦理的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再經過遷移目的地的戶口登記派出所稽核,符合遷移條件的,報上一級分(市)縣局審批,審批後出具《准予遷入證明》。當事人憑《准予遷入證明》回到原戶口所在地下戶,由遷出地派出所出具《戶口遷移證》。當事人再憑《准予遷入證明》、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遷移證》到遷移目的地的戶口登記派出所上戶。

(二)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

1、婚遷,持合法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登出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登出戶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准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後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登出戶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登出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覆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登出戶口的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登出戶口的證明;

8、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9、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戶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2、收養小孩落戶,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13、解除收養關係遷移戶口,持解除收養關係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

14、離退休人員戶口遷移,持離(退)休證;

15、與職稱、職務、學歷、榮譽、工齡、年齡等有關的戶口遷移,持相應的證(聘)書及工齡、年齡證明;

16、需要憑戶口準遷證方可遷移的物件,還須持遷入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準遷證;

17、需要經過上級公安機關批准後方辦理的戶口遷移,還應提供上級公安機關的批准檔案。

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的,對於需要攜帶的材料以及相關的流程可以提前在當地的相關網站上檢視。辦理戶口遷移需要用到的材料不是很多,但是過程是比較繁瑣的,不一定需要本人進行辦理,但是如果委託他人進行辦理的,必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明以及委託辦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