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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移證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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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戶口遷移證辦理時要提交的材料

戶口遷移證需要什麼材料?

1、居民、職工家屬城鎮戶口申報落戶

(1)落戶申請書;

(2)被投靠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3)投靠人原籍戶籍證明;

(4)結婚證原件、影印件;

(5)雙方身份證影印件;

(6)投靠人原籍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業證明;

2、居民、職工家屬申報“農轉非”落戶須知:

(1)落戶申請書;

(2)被投靠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3)投靠人原籍戶籍證明:

(4)結婚證原件、影印件;

(5)雙方身份證影印件;

3、辦理“農轉非”需要的相關手續:

(1)申請書;

(2)原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3)暫住證

(4)由所在鄉計生站出具的《流動人口婚育證》

(4)房產證

(5)身份證影印件

(6)用《流動人口婚育證》在街道辦事處換取《計生回執單》

(7)遷移地派出所管段民警填寫的“入戶審批表”

(8)一寸免冠照片4張

4、成建制單位搬遷落戶:

由申請單位向人民政府寫出報告,市公安局根據政府批准檔案和落戶花名冊稽核提出意見,報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會同有關單位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5、徵用土地落戶:

(1)人民政府批文、人民政府的徵地公告;

(2)徵地協議;

(3)安置協議;

(4)落戶人員花名冊,由市公安局根據人民政府的批文,計委下過的計劃,由市公安局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二、戶口遷移流程

戶口遷移,除根據國家規定憑有關證明即可由公安派出所或鄉、鎮人民政府直接辦理戶口遷出、遷入登記手續外,其他戶口遷移,須依照下列程式:

(一)申請人應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入戶申請書,並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表,出具有關的入戶證明材料,包括醫院證明、單位證明、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證明等,由派出所進行調查核實後填寫入戶審批表上報縣、市公安局審批。

(二)戶口遷移實行分級審批。市、縣公安局負責審批由農村遷入城鎮,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的戶口,市區的公安分局負責審批由集鎮的非農業人口遷入城市和縣城的戶口。

(三)凡經過審批同意入戶的,遷入地公安機關發給准予遷入證明。持有準遷證或不需要準遷證者,應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向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部門辦理遷出手續,並由其發給遷移證。

(四)居民應在遷移證規定的有效期內至遷入地戶口登記部門辦理遷入手續。一般遷移,除遷移證外,還應持準遷證或招工招生、畢業派遣、工作調動等相應的證件。入籍、歸國定居、復員轉業退伍、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人員、民政部門收容安置的無家可歸者等,不需準遷證和遷移證,直接憑相應證件辦理落戶、入戶手續。

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來準備相關的材料。戶口遷移證是戶口遷移時遷入地是否可以接收的一個重要的憑證,個人在取得戶口遷移證之後要保管好,以免遺失,同時還要注意不能在上面進行塗改,否則接收地有權拒絕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