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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移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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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移需要什麼材料

在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過程中,能夠拿到戶口遷移證件,這個戶口遷移證的有效時間為一個月,也就是在一個月之內必須辦理完成,那蚌埠戶口遷移證辦理需要哪些材料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到相關法律知識,本站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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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移戶口需要什麼材料和手續啊?

事人想遷移戶籍,需要本人或戶主,憑當事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到落戶所在地派出所說明情況,申請辦理落戶手續,派出所稽核通過之後,會給當事人開具准予落戶遷入的準遷證。
  當事人或者戶主憑準遷證和以上證件材料,回到目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說明情況,申請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取得當事人戶籍資料之後,當事人或戶主再回到落戶所在地戶籍管理派出所申請辦理落戶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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