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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戶口本還能寫在一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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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戶口本還能寫在一起嗎

離婚後戶口本還能寫在一起嗎

一方當事人不願交出原戶口簿,經公安派出所動員說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並在戶口登記簿上註明分戶日期和原因。離婚後戶口回遷應依以下程式辦理:

首先,要取得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遷入的證明。因為張某在孃家落戶就要在孃家參與土地等自然資源以及其他利益的分配,要分享原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因此張某必須先取得當地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的同意方可遷入戶口。

其次,要到現在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

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因此,在取得遷入地集體經濟組織准許遷入的證明後,張某應到現在戶籍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最後,應持相關材料到張某孃家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遷入手續。

《戶口登記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3日以內,農村在10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因此,張某應在規定時間內持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擬落戶的張某孃家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同意遷入的證明,到擬遷入落戶的公安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手續。

根據上文可知,離婚後戶口有兩種解決方案,一個是分戶,一個是遷回原戶口,而如果離婚後戶口本繼續寫在一起,那麼將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離婚後戶口本將不能寫在一起。但是離婚後的戶口問題是可以使用上文中提到的兩種方式來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