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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協議書可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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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協議書可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徵地拆遷協議書可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1、對房屋徵收行為屬於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提起復議,複議期限為知道之日起60日內。如果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由於協議雙方是協商之後簽訂,法律地位平等,一般為民事合同,對協議不服,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來解決。
2、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