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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戶口事項辦理程式規定的相關條款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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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公安局戶口事項辦理程式規定的相關條款是什麼?

上海市公安局戶口事項辦理程式規定的相關條款是什麼

《上海市公安局戶口事項辦理程式規定》

第五條申請人至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事項的,應當如實填寫《申報戶口事項申請表》,並可按照《上海市公安局視窗服務告知單》的提示內容,向公安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當真實、有效;提交影印件的,民警應當仔細核對原件,確認無誤後,應當在影印件上籤署“此件與原件相符”字樣,申請人應當同民警一起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六條 申請人辦理戶口事項,應當由本人到公安機關辦理。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辦理的,可以通過聘請律師或者採取公證的方式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代理人代為辦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由其監護人以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代為辦理。監護人應當出具證明其監護關係的材料。監護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辦理戶口遷移事項,應當徵得擬落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農業戶戶主的書面同意,申請人本人系擬落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除外。

擬落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農業戶戶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徵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辦理戶口遷移事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應當徵得相關人員的書面同意:

(一)擬落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新的房(地)產權利人尚未確定的,應當徵得全體產權繼承人的書面同意;

(二)擬落戶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農業戶戶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農業戶戶主尚未確定的,應當徵得戶內全體戶籍人員的書面同意。

第九條 下列戶口事項,應當由公安派出所當場辦理:

(一)出生在境內,且未滿一週歲嬰兒報出生;

(二)戶口登出;

(三)恢復戶口(刑釋解教、經法院判決撤銷宣告死亡或者失蹤人員要求恢復戶口的除外);

(四)變更或更正戶口登記專案(變更或更正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除外);

(五)補發《居民戶口簿》、簽發《戶籍證明》;

(六)市內父母與子女、夫妻、(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公婆與兒媳或者岳父母與女婿之間戶口遷移;

(七)以購買、交換、分配、繼承等形式取得房屋後市內戶口遷移;

(八)持《准予遷入證明》的外省市戶口遷移;

(九)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規定應當由公安派出所當場辦理的其他戶口事項。

第十條 屬於公安派出所當場辦理的戶口事項,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是否辦理決定:

(一)申請人的實際情況符合現行戶口政策規定,且申請材料齊全、真實、有效的,應當當場辦理;

(二)申請人申辦的事項,符合現行戶口政策規定,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事實不清的,應當當場出具《戶口類證明材料補缺單》,通知申請人補正相關證明材料;同一戶口事項補正材料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人申辦的事項,明顯不符合現行戶口政策規定的,應當當場作出不予辦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辦(受)理決定書》。

經申請人補正相關證明材料後,客觀事實仍不清楚的,公安派出所應當當場收取相關證明材料,向申請人出具《預收材料清單》,開展調查取證,5日內予以辦理或者作出不予辦理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人。公安派出所作出不予辦理決定的,應當將收取的證明材料影印歸檔後,將原件退還申請人。

二、戶口登記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跟戶口事項相關的事情非常多,比如申請轉移戶口,給剛出生的孩子辦理戶口或者是登出戶口等,一般情況下都是到公安機關派出所辦理的,根據戶口登記的具體情況,要準備的證明材料也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