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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雙方辦理離婚要在戶口所在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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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雙方辦理離婚要在戶口所在地嗎

離婚雙方辦理離婚要在戶口所在地嗎

不一定,在當事人的常住地也可以辦理。

1、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上籤署同意協議內容的意願,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二、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三、撫養權

是依據“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的原則來判決。

詳情可參考《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在離婚時應對自身的子女撫養、老人贍養、財產等婚姻存續期間的事項進行安排,確保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到傷害。我國的民政部門在接到這類離婚請求後,進行相關的調解,調解無效的進行離婚證的下發,解除相關的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