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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雙重戶口登出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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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部門的規定,應登出多餘的戶口,一般按照戶口登記時間先後順序,登出其後登記的重複戶口。

山東雙重戶口登出規定有什麼

《公安機關戶籍身份資訊核查工作規範》

(一)對歷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戶,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分類處理:

1、戶口發生多次遷移,且遷入手續都規範完整,按照戶口登記時間先後順序,登出其後登記的重複戶口。

2、屬久居,且找不到原始資料、已經無法查證原因的重複戶口,在認真調查的基礎上,在群眾承諾不再申請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可按群眾意願提出申請,保留其中一個戶口,登出另一個未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戶口

(二)核查物件拒不配合實情調查或無法聯絡的,在派出所民警認真調查並出具入戶調查報告的基礎上,保留有婚姻登記和單位或先申領居民身份證的戶口,登出另一方未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戶口。核查物件事後對處理結果持異議的,可出具相關材料申請恢復其合法真實、社會認同度高的戶口,登出另一個戶口。

1、對於雙重戶口,如果後來辦的戶口使用的時間較長,許多身份資訊都和後辦的戶口相關,如房產證、銀行卡、學歷證書、工作檔案等都是使用後辦的戶口資訊,而後辦的戶口資訊與他人不發生衝突,那麼登出原始戶口,保留後辦的戶口也是可以的。

2、雙重戶口,可以帶著身份證和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登出不要的那一個。

3、戶口是住戶和人口的總稱,計家為戶,計人為口。

戶口的載體為戶籍(戶口簿),是由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資訊的法律文書。

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1、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1)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2)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3)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2、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

(1)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

(2)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3)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總的來說,嚴禁居民持有雙重戶口。這會擾亂戶籍管理系統,導致一些違法犯罪事件的發生。根據公安部最新規定,因歷史原因造成重複賬號的,後註冊的賬號按照註冊時間先後順序登出,原賬號保留。有雙賬戶的居民應及時到派出所辦理登出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