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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戶口被登出的常使用者口可以恢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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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重戶口被登出的常使用者口可以恢復嗎?

雙重戶口被登出的常使用者口可以恢復嗎?

不能恢復一個常用的,只能兩個都登出。雙重戶口不會同時登出當事人的兩個戶口,而是必須登出本人後辦理的戶口本及對應的身份證:

1、 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6條的規定,每個公民都只能在一個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為常住人口;

2、 當事人雙重戶口的,應帶上本人後辦理的戶口本(對應的身份證)原件,去該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

3、 書面說明該戶口的形成原因,並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銷戶手續,否則將根據本條件第20條的規定處理,並且該戶口本會被派出所“凍”結。

二、登出雙重戶口的注意事項

1、無本人申請的,經調查核實確屬雙重戶口的,口頭告知本人併發《重戶登出事項告知函》,經告知後10日內當事人仍未提出申請的,按職權登出非法登記的戶口;並於登出之日起3日內向當事人送達已登出雙重戶口告知書。

2、重戶登出後,在保留戶口的常住人口管理系統備註欄中註明原因及相關重戶資訊。

3、重複戶口登出後,登出地派出所應出具公民重複戶口登出證明,為其變更其它社會登記資訊提供方便;同時,戶口保留地派出所可根據當事人意願,憑登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將被登出戶口的姓名直接登記為“曾用名”。

4、對重複戶口當事人具有前科劣跡的,按“保留合法,登出非法”的原則,登出其非法登記的戶口。戶口登出地派出所要將登出情況書面通報原辦案單位,告知其在公安資訊系統中對相關資訊進行修正、關聯;戶口保留地派出所要在常住人口資訊管理系統備註欄中加註前科劣跡人員資訊。

雙重戶口屬於我國戶口管理上的遺留問題,一般是以前在辦理戶口處理時出現的錯誤情況,具體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但是對於雙重戶口的處理上,可以向司法機關諮詢來進行辦理,可以對其中的一個不常用的戶口進行登出處理。